通知公告

新疆科学探险协会章程(草案)

时间:2005-0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新疆科学探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TIFIC EXPEDITION”,缩写为XJASE。
  第二条 本协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由从事和热爱科学探险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关心、支持科学探险事业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区域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族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探索和认识大自然的奥秘,认识和遵循大自然的发展规律,保护生态平衡,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持续发展;促进科技、体育、旅游事业的结合与发展;培养青少年勇于探索、崇尚科学,不断进取的积极精神,在学术上提倡实事求是的态度,弘扬尊重科学的精神,增进与国内外探险团体和探险家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发展我国和新疆科学探险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事机构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3号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邮编:83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和发展我区科学探险事业;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探险活动,重点开展:高山科学探险、冰雪科学探险、无人区科学探险、大江大河科学探险、湖沼洞穴科学探险、极地科学探险、沙漠科学探险、热气球和高空科学探险、奇异珍稀动物科学探险和其他特殊地区、特殊条件的科学探险、科学考察和特种旅游;
  (三)开展与科学探险有关的学术活动,科学普及咨询、培训;
  (四)开展特殊地区资源环境和可持续性发展研究,为资源开展利用、保护与发展提出合理的发展战略及其特殊地区的资源开展;
  (五)编辑出版与科学探险有关的学术刊物、著作和科普读物;
  (六)拍摄编辑和出版有关科学探险的音像制品;
  (七)向有关主管和管理部门反映科学探险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从事和热爱、关心、支持科学探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
  (四)对科学探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中国公民可授予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五)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的义务,从事科学探险事业的国外科学探险家可接纳为外籍会员,对其中有贡献者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单位发给本协会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有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令、本协会章程的活动和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新疆科学探险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设常务副理事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副理事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才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能: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与企业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外资助、捐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不包括营业性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草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待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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