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采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时间:2019-01-04

各位领导、同事: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现需按要求采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二是委托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选择年度自行申报的,按照各地税务局公告的渠道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并在APP端填写完相应的附加扣除后,申报方式选“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2.选择委托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1)按照各地税务局公告的渠道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并在APP端填写相应的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方式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填报后单位可自动获取相关信息);

(2)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电子版(备注姓名后)于1月31日前发送至hmeilin@ms.xjb.ac.cn,同时打印已填写数据表格签字交于财务留存备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格在所内网-财务管理-表格上传下载)

 税务系统APP填报信息因为保护个人隐私,导出数据很多“星号”不能与研究所工资系统信息共享。经与税务局沟通只能要求单位代申报的职工提交excle电子表同时打印纸质版签字留存。现要求,在APP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职工,均须填写一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表格,备注姓名及(APP已填)发送至上述邮箱,同时打印已填写数据表格签字交于财务留存备查。

  注:

  个人所得税APP端的操作说明详见所内网-财务管理-通知公告

  专项附加扣除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若其中一月未在税前扣除,可在同一纳税年度的以后月份补扣,也可在第二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补扣,预交的个人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多退少补的方式(具体以税务局通知公告为准)。如对相关政策有疑问,可按所内网-财务管理-通知公告-《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咨询。

 

                                             中科院新疆生地所财务处

                                                      2019年1月4日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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